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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某医院对外出租医疗科室案

  • 2023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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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由于我国医疗市场逐利空间的客观存在,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对外承包、承包方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现象,在各地依然存在,但极不容易被发现。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既隐藏了诸多的医疗风险,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更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权益。

在执法为民、护卫健康的新征程中,类似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会越来越多,除了强化医疗机构主体责任,执法机构也会加强监管指导,面对违法行为,毫不留情,绝不手软,切实维护公众的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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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近日,滨湖区卫生健康委接违法线索:发现某医院将内部科室转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王某。

经查,该医院将外科科室出租给王某,授权王某以该院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王某全权负责科室运作管理及业务来源,承担科室人员工资、资金、解聘等权利义务,该院违法所得为386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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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该医院对外出租科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医院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叁万捌仟陆佰壹拾壹元伍角(¥38611.5);2、罚款人民币柒万柒仟贰佰贰拾叁元(¥77223)的行政处罚。

王某的行为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已做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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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来源:健康滨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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