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孩子们创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保护和积极努力,铜仁市第五幼儿园邀请广大家长和我们一起学习《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共同守护少年儿童的健康快乐成长。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利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次向保安人员或者单位调取指控犯罪所需要的处理记录、监控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时,相关单位应当积极予以协助配合,并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提供。
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私自传播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公职人员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要求的,检查委员会将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并查明初步情况,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部门或共青团、妇联等提供救助;
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问题的,可以依法代未成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经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刑事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依法开展监督。
(一)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利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主要如下:
居(村)民委员会;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机构;
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
旅店、宾馆等。
预防是对未成年人最好的保护,如何预防性侵害,孩子们要学会自己保护好自己。
1.对陌生人保持必要的警惕。不随便跟陌生人走,也不随便接受陌生人的邀请或物品。
2.保守必要的秘密,不随便把家里的信息告诉陌生人。
3.独自在家注意关好门窗,拒绝给陌生人开门。
4.夜晚不要独自外出,不要去无人管理的公共厕所,应避免单独与任何人在封闭、宁静环境中会面。
5.外出尽量结伴而行,只能独自外出要选择安全人多的路线,随时与家长联系。注意周围环境,如遇危险,要尽快靠近人多的地方,必要时大声呼救。
当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侵害时,请您多看几眼,多问几句,及时报告。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给孩子们一个安全又温馨的成长环境,让我们一起行动,用法律为他们的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