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政策问答一
医保改革小问答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的一项民生制度安排,是按照社会保险原则筹集资金解决老百姓看病、治病费用问题而建立的制度。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单位缴费部分形成统筹基金,参保人员发生医疗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就可以获得统筹基金的报销。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01年起陆续在市(州)推开,2005年起基本实现全覆盖。近年来,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发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持续扩大,政策待遇稳步提升,保障稳健可持续。 3.住院待遇。顾名思义,就是要住院时才能用,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报销,个人只需支付自付部分,自付部分也可以使用个人账户。由于医保实行的是市级统筹,全省各市(州)的住院报销待遇有所差别,但总体上来说,各地每年度统筹基金报销额度普遍可达到30~50万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80%左右。 因此,推进门诊保障方式改革,主要是针对上述两个问题实施的,其目的是实行待遇置换,改变保障方式,更加充分发挥医疗保险“互助共济”的功能,整体改进、提升医保待遇保障能力,进一步减轻重病家庭医疗费用负担,由全社会共同承担和化解疾病风险。 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明确的重要任务。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从国家层面,确定改革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基础标准。2021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1〕27号),在国家确定的框架内明确我省实施方案,由各市(州)制定具体政策和抓落实。按照国家部署,从2021年起,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增加的统筹基金用于门诊共济保障,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纳入报销,提高参保人门诊保障待遇和门诊医疗服务可及性,减轻参保职工的门诊医药费用负担。此次门诊共济保障改革是一项综合性改革,主要包括建立门诊统筹制度,调整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及实现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 二是拓宽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可以在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共济使用了。改革前,个人账户仅限参保人个人使用,改革以后,不仅可以个人使用,还可以给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共济使用,而且,还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今年1月以来,全省个人账户共济已建立绑定关系92.98万人次,成功共济结算25.57万次,个人账户共济支出2939.93万元;代缴城乡居民医保62.28万人,代缴支出2.18亿元。 来源:贵州医保